A供应商因对某体育馆音频系统改造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文件中设置的部分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所谓“特定产品”,是指采购产品技术指向某一种产品、某一个产品、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是否指向特定产品,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评判。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之一。
财政部门认为,该采购项目中,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共有三家,这三家供应商分别提供了三家品牌的产品,三家竞标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资料响应情况评审都合格,即评审认定三个不同品牌相应产品都对采购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响应,都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
因此,投诉事项涉及的产品技术参数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并且不具有特定的指向性,A供应商投诉事项不成立。